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