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有管辖权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该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