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