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清洁生产的推行规划。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