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201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申请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前,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者基本情况;

拟勘探、开发区域位置、面积、矿产种类等说明;

财务状况、投资能力证明和技术能力说明;

勘探、开发工作计划,包括勘探、开发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资料,海洋环境严重损害等的应急预案;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