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201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2016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作业区域内文物、铺设物等损害的,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