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2016年) 第三章 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 承包者从事勘探、开发活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者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者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其他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