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2016年) 第三章 环境保护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2016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环境保护 第十三条 承包者应当按照勘探、开发合同的约定和要求、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调查研究勘探、开发区域的海洋状况,确定环境基线,评估勘探、开发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制定和执行环境监测方案,监测勘探、开发活动对勘探、开发区域海洋环境的影响,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