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2016年) 第二章 勘探、开发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勘探、开发 第十一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损害海洋环境等事故,承包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措施: 立即发出警报; 立即报告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机关; 采取一切实际可行与合理的措施,防止、减少、控制对人身、财产、海洋环境的损害。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