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