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