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使用各种水源;
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使用各种水源;
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