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