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84年)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84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二十四条 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以及火灾由住户引起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