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84年)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84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二十一条 火场总指挥员在火灾蔓延,必须进行拆除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有权决定拆除毗连火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和医疗救护、环境卫生等部门的力量。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