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