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