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