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