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