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