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