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