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2021年) 第六章 警械和武器使用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2021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警械和武器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海警机构工作人员除可以使用手持武器外,还可以使用舰载或者机载武器: 执行海上反恐怖任务的; 处置海上严重暴力事件的; 执法船舶、航空器受到武器或者其他危险方式攻击的。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