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2021年) 第四章 海上行政执法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2021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海上行政执法 第二十八条 为预防、制止和惩治在我国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海警机构有权在毗连区行使管制权,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