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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7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六十条 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不适用本规则,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长、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取得相应航线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证书,但申请引航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对普通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取得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正在接受海船船员教育、培训的人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过渡措施,逐步进…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日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同时废止。 附件: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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