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7年)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发证申请,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