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 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按照第四十四条被注销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参加低等级、职务或者航区的评估,海事管理机构签发与其考核结果相适应的适任证书。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