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船员培训制度,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对本公司、机构船员的培训:
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并执行有关培训、见习等方面的培训计划,并在培训、见习记录簿内如实填写或者记载;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当由本公司、机构负责的其他各类船员培训有效实施。
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并执行有关培训、见习等方面的培训计划,并在培训、见习记录簿内如实填写或者记载;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当由本公司、机构负责的其他各类船员培训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