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保证被指派任职的船员满足下列要求:
持有适当、有效的适任证书,熟悉自身岗位职责;
熟悉船舶的布置、装置、设备、工作程序、特性和局限性等相关情况;
具有良好工作语言运用及沟通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和执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能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持有适当、有效的适任证书,熟悉自身岗位职责;
熟悉船舶的布置、装置、设备、工作程序、特性和局限性等相关情况;
具有良好工作语言运用及沟通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和执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能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