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七章 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六十条 第七章 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六十条 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教育的学员通过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评估者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航区、专业的值班适任证书。但须在船长、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或合格的普通船员的指导下履行值班职责不少于3个月后,方可参加航行值班。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