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企业或作业者在编制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海洋局和石油工业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组织审批。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