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 第四章 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 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 第五十六条 在沿海陆域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进入海洋。 禁止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固体废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