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 第四章 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 第五十一条 第四章 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 禁止向海域排放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水。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