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 第四章 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 第五十条 第四章 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协同推进入海河流污染防治,使入海河口的水质符合入海河口环境质量相关要求。 入海河流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入海总氮、总磷排放的管控,制定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