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 第三十条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船舶、设施、设备、物品。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