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 第八十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