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 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三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