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 第八十一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目录 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