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十七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