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或者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