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

战争;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