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本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