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六)“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或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