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第四章 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五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和水系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入海河流的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处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