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第四章 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二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邻近的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水质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