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第四章 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十九条 含强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禁止向海域排放。 含弱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确需向海域排放的,必须执行国家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