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第三章 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十七条 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污设施和器材,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防止井喷和漏油事故的发生。 发生井喷、漏油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油污染,接受国家海洋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