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第二章 职务船员配备标准与适任证书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第五条 第二章 职务船员配备标准与适任证书 第五条 500总吨以上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船长、大副、二副、三副,200总吨至500总吨以下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船长、大副、二副。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