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一、二、三类倾倒区经商有关部门后,由国家海洋局报国务院批准,国家海洋局公布。
试验倾倒区由海区主管部门(分局级)商海区有关单位后,报国家海洋局审查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试验倾倒区经试验可行,商有关部门后,再报国务院批准为正式倾倒区。
临时倾倒区由海区主管部门(分局级)审查批准,报国家海洋局备案。使用期满,立即封闭。
试验倾倒区由海区主管部门(分局级)商海区有关单位后,报国家海洋局审查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试验倾倒区经试验可行,商有关部门后,再报国务院批准为正式倾倒区。
临时倾倒区由海区主管部门(分局级)审查批准,报国家海洋局备案。使用期满,立即封闭。